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如下: 装饰设计单位根据其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经历、独立承担过的建筑装饰设计项目、单位中技术人员总数、高级职称人数、单位内部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技术装备及工作场所等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资格等级。
1、建筑装饰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建筑、室内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及其环境的需要,为使建筑物室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运用建筑工程学、人体工程学、环境美学、材料学等知识而从事的一种综合性的设计活动。建筑装饰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室内空间布局、材料选择、色彩、家具、灯具、陈设的设计或造型以及与之相关的室外环境设计及经济概预算等。
2、建筑装饰设计甲、乙、丙三级各级资格的标准如下:
(1) 甲级单位 单位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经历,独立承担过五项特、一级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使用,工程质量优良。 单位中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建筑、室内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是5人,其中五名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实践五年以上资历并主持过五项特、一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的技术骨干。结构、水、暖、电气、通风、经济等配套专业至少各有一名工程师。 单位内部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有比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2) 乙级单位 单位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经历、独立承担过五项二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使用,工程质量良好。 单位中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建筑、室内设计专业人员10人,其中2名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实践三年以上资历并主持过二项二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的技术骨干。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等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 丙级单位 单位具有二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的经历,独立承担过五项三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使用、工程质量合格。 单位中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建筑和室内设计专业技术人员6人,其中2名具有中级职称从事建筑装饰设计2年以上资历,并主持过两项三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的技术骨干。 有比较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等管理制度,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3、承担任务范围
(1) 取得甲级建筑装饰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建筑装饰设计任务范围不受限制。
(2) 取得乙级建筑装饰设计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综合建筑设计乙级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装饰设计任务。
(3) 取得丙级建筑装饰设计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综合建筑设计丙级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装饰设计任务。
4、建筑装饰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一部分,建筑装饰设计的资格认证按《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证书统一使用原国家计委印制的《工程设计证书》,证书及副本中的证书等级和证书编号统一按“建筑装饰×级”和“××省(简称)装饰设证字×××”号填写。建筑装饰设计甲级资格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设计主管部门审批。
5、持有综合建筑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即可承担相同级别的建筑装饰设计任务,不需另外申请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其它承揽建筑装饰设计任务的单位,均按本标准进行资格认证。
6、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凡以往规定与本标准不相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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