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协会”冷眼看
http://www.sp6.com 2000-11-21
针对不久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成立”的消息,我们收到了一份业主来稿。其对物业管理协会成立发表了一些看法,现刊登出来,希望能引起读者朋友的思考。
近日,新闻媒介报道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成立,该协会的成立如果能使物业管理公司做到行业自律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有一些提法也让业主感到忧心,我想通过贵报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并希望全社会共同讨论这个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一项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业主和业主的代表机构——物业管理委员会(俗称业主委员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物业管理公司则是根据物业主人的需要应运而生的商业公司,是物业真正的管理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聘请来具体实现物业管理工作的执行者。因此,我认为仅仅由物业管理公司组成的“物业管理协会”应更名叫“物业管理企业协会”,否则容易造成混淆,使人们误认为物业管理仅仅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事,物业管理工作是物业管理公司说了算。从另一个角度讲,物业管理公司把自己的企业协会叫做“物业管理协会”,那么将来物业管理委员会在成立协会时应叫什么名字呢?
“物业管理协会”是企业协会,还是政府部门
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对政府机构进行了大力改革,对企业也从微观干预转变为宏观指导,政企分家,国家各大工业部进行分流,政府职能纳入政府其他部委,企业职能纳入改组后成立的总公司或协会。建设部是国家体制改革后保留的政府部门,现在由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司长担任物业管理公司组织的企业协会会长,不能不让人担心是在走政企不分的回头路。我认为这样做存在着潜在的危险:
1.业主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本来是经济利益上的冲突,如果政府参与到物业管理企业协会之中,将会把这种矛盾演变成业主和政府之间的矛盾,把业主对企业行为的不满引导到对政府的不满。
2.在业主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冲突时,身兼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司长和物业管理协会会长二职的人,是作为政府的公务员去进行公平的裁决,还是作为企业协会的代表维护物业管理公司的利益? 3.政府参与到企业组织当中,不利于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转变观念,反而会使他们误认为自己仍是政府的“房管所”,是物业的当然“领导”。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谁来写
物业管理公司要想取得物业的管理权,必须由物业的主人代表——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也就是说: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委托人,物业管理公司是被委托人。因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顾名思义应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来写,物业管理公司虽然可以提出修改委托条件或者拒绝接受合同,但绝不意味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接受他们写的自己委托自己的合同。建设部曾出台过一个“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范本”,作为政府宏观指导无可厚非,但是物业管理公司的“协会”一成立,就要制订统一的物业管理合同,显然是把自己摆错了位置。
是“规范”还是“垄断”?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商品社会的产物,就应接受商品经济的法则,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目前,我国很多物业管理公司都是房地产商派生出的畸形儿,如果不尽快进行自身完善,必将在激烈竞争中被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专业化公司所淘汰。“物业管理协会”一成立就提出要“干涉物业管理企业有损行业利益的承诺”,我认为这种做法同彩电行业曾提出的“最低限价”完全是异曲同工。任何企业对消费者的承诺,都不会不考虑自身的利益,如果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在自身能够生存的基础上,为了竞争对业主做出其他公司无法做出的承诺或开出更低的管理收费,我们有什么必要去干涉呢?如果一个物业管理公司的承诺超出了自身的承受能力,无需任何人干涉,就会自生自灭。
目前,我们如果把物业管理工作比做一个天平,那么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就是天平两边的砝码,政府有关部门要是把自己作为砝码放到天平的一边,必将会使天平失去平衡。为了社会的稳定,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我呼吁政府在听取物业管理企业呼声的同时,一定不要忽略业主和业主代表——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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