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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面积部分可享抵扣


http://www.sp6.com   2000-09-21

   在以往动迁安置和单位分房时,常会因为“超面积”而要求得房者个人支付一部分房款;而当公有住房出售时,超面积部分又须按市场价购买,这便出现了“同一面积重复购买”的现象,市民意见很大,本版也曾就其不合理之处作过探讨性的分析。

  日前,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出了《关于印发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下简称《处理意见》),对这一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的说法———《处理意见》及随后颁布的《在购买公有住房时计算超面积市场价抵扣金额应注意的问题》中规定,居民在动迁安置或单位分房时,个人支付过房款的,可在购买公有住房超面积市场价时予以抵扣;不提出抵扣市场价申请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

  ●公有住房在控制标准之内的面积,仍须按公房出售成本价购买。

  ●公房出售的超面积,与动迁安置的“超面积”不是同一个概念。

  提出抵扣市场价申请的购房人,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以购房户内符合购房对象条件的最高职级、职称人所对应的面积控制标准,及按规定人口数所对应的面积控制标准两者之中的最大值确定。超过这个最大值的部分,为超面积部分。

  动迁安置或单位分房中的“超面积”则比较复杂,涉及原居住面积、原居住人口、安置地段及单位房源情况等,有时超过人均4平方米即为“超面积”。

  可予抵扣的超面积市场价,是按公房出售的超面积部分计算,而不是按动迁安置或单位分房时的“超面积”部分计算。

  ●在动迁安置或单位分房时付过的所有房款(而不仅仅是“超面积”部分房款),均可作为抵扣的参考依据。

  ●动迁安置或单位分房中“超面积”,现购买公有住房不超面积的,仍须按成本价购买产权,不享抵扣。

  ●先按《处理意见》规定计算房款抵扣金额:

  动迁安置或单位分房中,个人已付的房款公房出售超面积部分市场价,房款抵扣金额=个人已付的房款;

  动迁安置或单位分房中,个人已付的房款?公房出售超面积部分市场价,房款抵扣金额=公房出售超面积部分市场价。

  ●再以售房净归集资金的数额(即电脑打印的“交款凭证”中“净房款”的数额)为限,确定实际抵扣金额:

  净房款数额≥房款抵扣金额,实际抵扣金额=房款抵扣金额;

  房款抵扣金额?净房款数额,实际抵扣金额=净房款数额。

  ●购房人应填写《本户人员职级、职称情况表》,同时出具符合购房对象条件的最高职级、职称人的《购买公有住房人员职级、职称证明》。

  ●购房人应提交由配房单位或动迁单位开具的个人交付房款的收款凭证(发票或统一收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办理购买公有住房手续时,由公房出售人在“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公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中进行房款抵扣的注记,在“交款凭证”上手工填写房款抵扣后的实收金额和净房款,连同电脑打印的“交款凭证”,由购房者解交建设银行。

  如果产权单位已宣告破产或已被合并、兼并,公房出售工作应由房屋原产权单位的权利、义务继受人负责;如果没有继受人,则由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出售;如果无行政主管部门,则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予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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