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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分则


http://www.sp6.com   2000-09-26

    在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合同法》的建设工程合同分则中,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作出了19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 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未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法》还就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内容、建设工程的监理、建设工程的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等作出了重要规定。 《合同法》所有15项分则内容几乎都与建设领域有关,其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等关系尤为密切。《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就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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