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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合同中隐性不平等条款


http://www.sp6.com   2000-11-01

   在房产交易中,一些购房者在对商品房交易知之不多,对购房合同一知 半解的情况下,未经专家、律师咨询即与开发商匆忙签下一些购房合同,由 此发生不少法律纠纷,但购房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一些法律部门的 专家提出忠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警惕合同中某些隐性不平等条 款的坑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家指出,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先拟定的购房格式合同中,有意添加 一些隐性的不平等条款,从而使自己在房屋交易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例如, 有的合同约定“如果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建筑实体和原设计图纸不符,误差在 正负3%以内,双方议定售价不作调整”。在实践中,开发商所交付房屋的实 际面积总是朝负数摆动,在商品房每平方米单价动辄几千元的今天,购房者 往往因为这一条款而损失数千上万元。在建筑水平如此精密而又发达的今 天,却约定如此之大的误差,实质上是对购房者利益的一种侵犯。

   关于交房时间,开发商总是在合同中大做文章,往往规定一个十分宽松 的顺延期,并将顺延理由随意扩大。除不可抗力以外,往往把施工中的技术 问题、水电供应、配套设施及其他人为的困难与障碍统统纳入延期交付的理 由。而对于购房付款等事宜,合同却规定得十分精细而苛刻。一些开发商还 要求购房者在转让预售房时必须经其同意并收取总数款1%的手续费。这其实 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在楼宇按揭中开发商已经拿到足够的购房款,银行在贷 款的同时也已获得了抵押物。预售房的转让实质上是一种预期债权的转让, 受让人的资信状况如何,并不影响开发商的利益,也不影响银行的贷款,故 这种转让应该是自由进行的,开发商无权阻止,更不应收取所谓的“手续费”。

   专家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先作点法律咨询,听听有关专 家的意见,以免上当吃亏。

(房地产报 牟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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