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房产交易管理
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7号令)
3、《关于颁发和制作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建设部建房[1997]178号)
4、《山东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5、《山东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6、《济南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7、《济南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一、房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程序
各区房管局产权管理部门接收申请单位(人)的登记申请,并进行初审工作。
1、收件
作业内容和方法:
(1)检验应提交的各种资料,看是否符合收件条件。对不具备办理登记收件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申请单位(人)说明原因或尚需补交的证件;
(2)查看各种表格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有无疏漏,不符合要求的应予纠正或重新填写;
(3)房屋平面图的绘制是否符合要求,毗连情况标注的是否清楚,不符合要求的应予纠正;
(4)点收证件,开具收件收据;
(5)将所收证件、表格、图纸装入档案袋,与申请单位(人)约定到现场调查勘丈的时间。
2、现场调查勘丈
各区房管局产权管理部门,派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人)申报的房产进行现场调查勘丈。内容包括:
(1)房屋幢数、结构、总层数、所在层数是否与申请一致;
(2)房屋毗连情况申报是否真实,毗连邻户是否认可;
(3)房产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
(4)按所绘制的房屋平面图,进行现场勘丈核对面积,并填写房屋现场调查核定表;
(5)属私有房产的,对申报的房产进行现场丈量,绘制草图,在草图上标明绘制房屋平面图所要求的内容,填写各种表格,调查人签名盖章。
3、初审
通过查阅产权档案及有关资料,首先要对申请单位(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进行审查;其次是对证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房屋的四至墙界、毗连情况、邻户是否认可、土地使用界线是否与土地使用证相符,权属来源及其转移、变动情况是否清楚。私有房产的,需根据现场绘制的草图,绘制房屋平面图。
凡符合规定的,即可初步确认权属,在初审意见栏内签注审查意见。初审意见应字迹清楚、结论简要、明确肯定。加盖房屋产权登记初审专用章,按规定填写收费情况表。将所有资料、表格、图纸装入档案袋,填写产权资料传递簿,与一级档案一并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二)提供资料
1、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建房计划批文;
(2)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通知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6)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
(7)房屋坐落平面图;
(8)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9)房屋分户平面图;
(10)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个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
(4)房屋坐落平面图;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需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个人办理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申请;
4、规划许可证原件;
5、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及房屋平面图纸;
6、派出所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法人办理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
2、建筑施工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原件;
3、竣工验收证明原件;
4、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5、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人委托经办人办理手续的委托书;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及房屋平面图纸;
9、派出所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办理房屋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拆迁管理部门的文件资料;
(3)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三)办理时限
各初审单位自接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初审,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二、房屋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一)程序
各区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接收申请单位(人)的登记申请,并进行初审工作。
1、收件
当事人双方共同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申报,作业内容和方法与初始登记相同。
2、现场调查勘丈
各区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派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人)申报的房产进行现场调查勘丈,内容包括:
(1)转移登记:转移的房屋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一致;房屋幢数、结构、总层数、所在层数是否与申请一致;房屋毗连情况是否如实申报填写;有毗连的邻户是否认可;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是否同意;按所绘制的房屋平面图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毗连关系,填写房屋现场调查核定表。属私有房产的,对申报的房产进行现场丈量,绘制草图,在草图上标明绘制房屋平面图所要求的内容,填写各种表格,调查人签名盖章。
(2)他项权利登记:抵押的房屋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期房抵押的是否与投资相一致;其他内容与转移登记的要求相同。
3、初审
(1)产权转移房屋是否已确权发证;
(2)产权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转让的证明;
(3)转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需办理公证的是否有公证手续;
(5)属他项权利登记的,抵押房屋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重复抵押的抵押金额是否超过评估价格的90%,抵押房屋有无被法院冻结情况。
经初审无误,双方填写房屋转让契约或房产抵押契约,初审人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房屋产权登记初审专用章。如出售房屋的房产证属各区房管局签发,需提取发证的原始档案。按规定填写产权登记收费情况表和产权资料传递簿,报市房产交易所。
4、复审
市房产交易所对各区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所报初审件进行复审。内容包括:
(1)对各区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报来的资料,认真清点,做好收件记录,收件人在产权资料传递簿上签字;
(2)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房产交易管理有关规定;
(3)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4)表格填写、图纸绘制是否符合要求;
(5)房屋毗连情况注记的是否清楚,毗连方是否认可;
(6)他项权利登记的,需审核抵押房屋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证明;
(7)抵押金额、抵押时间与贷款合同是否相一致。
在审查中如需到现场调查的,应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需评估的应进行评估。审核无误,填写交易复审意见,经领导审批后,在《房产交易契约》、《房产抵押契约》、申请审批书有关栏内加盖公章,通知各区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到市房产交易所结清应交纳的费用。将全部资料、表格、图纸复印一份,按要求分别装入档案袋,形成一级档、二级档,填写产权资料传递簿,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二)提供资料
1、法人购买商品房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购房合同(正本原件);
(2)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属于现房销售的,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属于商品房预售的,要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开发公司盖章);
(5)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及房屋平面图纸;
(6)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7)买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法人委托经办人办理手续的委托书;
(9)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房屋移交协议。
注:凡提交证件中路名、门牌不统一者,应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应证明。
2、个人购买商品房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标记*号的由开发商提供):
(1)购房合同(正本原件);
(2)购房发票(及复印件);
*(3)属于现房销售的,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属于商品房预售的,要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由开发公司盖章);
*(5)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及房屋平面图纸;
(6)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7)买方身份证复印件;
(8)房屋移交协议;
(9)个人图章。
3、持《房屋所有权证》买卖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二手房买卖应提交的证件及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共有产权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2)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3)房屋买卖合同;
(4)房屋移交协议;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个人出具身份复印件;单位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卖方为单位的应附加以下材料:
国有企业出具国资局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批示;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限责任公司等出具董事会章程及董事会决议);
(8)单位购买私房:国有企业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批示;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等出具董事会章程及董事会决议。
4、赠与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赠与协议书及公证材料;
(3)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4)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需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继承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继承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需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现房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2)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及人员须有建设部批准的资格);
(3)借款合同或其他债权债务合同;
(4)抵押合同;
(5)抵押人、债务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确认;个人出具身份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书;
(7)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房屋产权抵押登记申请审批书;
(9)双方申请书(属集体企业的出具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等需出具董事会章程及董事会决议。
(10)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确认);
(11)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7、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抵押合同;
(2)借款合同;
(3)房地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
(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批文;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建设项目开工报告;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房屋平面图;
(10)开发公司承诺书(说明未将抵押的房屋出售);
(11)房屋产权抵押登记申请审批书;
(12)营业执照复印件;
(1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产权调换:
(1)拆除房屋房产证原档
(2)产权调换协议
(3)调换补偿协议
(4)身份证复印件
(5)发票(原件)
(6)个人图章
办理房产买卖过户登记手续,原产权人、产权共有人、买方必须同时到场,买卖合同、房产证、公证书、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文件须提交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当事人须提交两份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各初审单位自接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初审,报市房产交易部门;市房产交易部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交易监理,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三、房屋租赁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关合法证件;
2、书面租赁合同;
3、出租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5、转租房屋的,还须提交原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6、公民个人租赁房屋的,还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包括共有人身份证)
7、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证件。
四、复审审批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负责房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复审、审批、签发房屋权属证书工作。
(一)接件
对各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所及各经营管理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清点核对后,收件人在房屋产权资料传递簿上签名盖章,经初步审核输入微机,按分工进行复审工作。
(二)复审
复审人员进行复审的主要内容:
1、房产是否被查封或被冻结;
2、权属是否清楚,权属转移或房屋变更前后是否衔接,有无合法依据;
3、各种证件是否有效,各项手续是否完备,初审结论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对于某些项目的疏漏,应通知有关区房管局或交易所经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更正;
5、审核房屋相互位置、房屋坐落(单元、房号)、房屋毗连关系状况;
6、对于申报事实不清、必要证件不齐、手续不全、依据不足,无法作出确认权属结论的,应退回报件单位进行复查,补正后再予复审;
7、有产权共有人的,需审查有无产权共有资料、证明,缺少资料的,应通知报件单位补齐后,再予复审;
8、申报中有附属建筑物的,应审查有无批准手续;
9、根据申请确权发证的幢数及共有人的情况,在档案袋上注明应缮发权属证书数。
权属来源清楚明确、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经全面复审无误后,在复审意见栏内签注复审意见,复审人员签名盖章。
(三)审批
审批是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发放权属证书的一项重要程序。凡经过审查批准确认房屋产权的,方可准予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审批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属地管理进行申报;
2、复审意见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产权来源资料是否齐全;
4、产权转移的是否按程序办理;
5、需办理公证的是否有公证书;
6、各种表格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7、房屋毗连的,毗连方是否认可。
经审批同意确权的,在审批栏内签注批示意见,加盖市房管局局长印章。
(四)办理时限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 单 位 |
地 址 |
电 话 |
| 济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
纬二路70号 |
6078743 |
| 济南市房产交易监理所 |
经六路184号 |
7902684 |
| 市中区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科)、市中区交易所 |
信义庄西街1号 |
2063240、2055344 |
| 天桥区房地产管理局(产权产籍科)、天桥区交易所 |
顺河街30号 |
6922141 |
| 历下区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科)、历下区交易所 |
黑虎泉北路7号 |
6952120、6999449 |
| 历城区房地产管理局(房产交易监理所)、历城区交易所 |
七里河路17-1号 |
8903816、8901597 |
| 槐荫房产市场 |
经二纬九523号 |
7943470 |
| 高新区房产交易所 |
工业南路28号 |
8871550 |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办理程序以相关部门届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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