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李先生的一套二手产权房,成交价为50万元人民币。买卖双方就房产的价格,交付已达成一致意见,只是对付款方式有分歧——因为李先生人在外地,不常回济,所以要求张先生一次付清房款。张先生愿意一次付款,但要求必须办妥产权证,并完成产权转移后才将房款交给李先生。两人为此发生矛盾。
就此类问题,可以用“提存公证”的方法来解决。
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采取提存公证,即将一次性款交到公证处,先付李先生百分之五十,另百分之五十存放在公证处,等到产权转移手续完成后,再通知公证处将百分之五十房款交给李先生。公证人员对其交易进行全程监督,并负责查产权来源、产权现状,从签合同到办理产证,从而使双方都很满意,消除了成交双方的种种担心。
这种公证业务叫“提存”。提存公证,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标的物或担保,或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这是一种清偿债务的特殊形式,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目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尤其是二手房的买卖付款,运用提存公证的方法,可以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从签合同到办产证转移,中间有一个时间过程,万一在这一时段中发生了意外的纠纷,比如法院查封限制房产转移,或者出卖房屋人故意隐瞒了房产的真实状况,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等。如果买受人已将房款的大部分交给出卖人,买房人可能会受到很大的损失。虽然可以用诉讼的方法来解决,但弄不好会得不偿失。如果把交付房款的钱存放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就降低了买卖双方的风险——对卖方来讲,房款有了保证,可放心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而对买方来讲,万一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中出现法律限制转让等情形,可以及时从公证处取回房款,资金安全有了保障。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债务人要履行给付时,如果须以债权人的某种行为为条件,提存可以增加债权、债务双方对对方的信任度,促使民事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显然,这种提存公证具有担保意义。
所有提存公证不仅可以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维护社会正常的民事、经济、流转秩序,解决因债务而影响正常经济活动的往来,还可以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的履行,是一种减少当事人之间纠纷,合理处理矛盾的有效方式。
|